摘要
国际法的定义,在理论上说法不一。一般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应该遵守的原则与法律规范,并包括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社会和个人相互间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的法律准则。传统的国际法指国际公法而言。我认为,现代国际法概念的内涵比过去更为广泛了,其包含的范围除国际刑法等尚未形成独立体系外,主要可分成三个部门:(一)国际公法及其分支国际经济法;(二)国际私法;(三)国际商法及其分支国际贸易法。现就国际法的这一分类及其各分支的性质和内容,谈谈我的看法。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4年第1期64-67,共4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