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追缴”“没收”和“没收财产”在我国刑法中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司法工作者往往对这三个概念混淆不清,有的甚至在法律文书中也不加区别.如:有的法律文书中把本应“追缴”的财物,写为“没收”;有的则把本应“没收”的物品,写为“追缴”;更有甚者,则把本应对被告判处“没收财产”这一附加刑的,却以赃款赃物已经没收为由,不予判处,从而放纵了犯罪.从表面现象上看,“追缴”、“没收”和“没收财产”
出处
《河北法学》
1984年第4期40-41,共2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