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这样一件继承案件:原告凌某在一岁左右,为被继承人夫妇收为养子。由于养母溺爱、娇纵,凌某自幼染上不良习气。以后又交上坏朋友,经常打架、扒窃,因此曾被送进工读学校和受到行政拘留。一九七九年,养母病故,养父略加管教,便遭凌某恶言辱骂,并持刀威胁,强索钞票(每月十五元零用还嫌太少)。养父胆战心惊,多次向亲朋表示:与凌某同住一起,“好比与虎同室,随时有被谋害的危险!”于是,养父于一九八○年五月三十日立下书面遗嘱,表示“倘受不测,我将党和政府归还与我的钱(除赠送亲友外),全部上缴国家”(当时原告十六周岁十一个月)。一九八○年十月。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4年第4期68-69,共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