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一些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中拒绝适用外国法的条件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内公共秩序。这是指内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已经援引外国法作为调整某一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如果认为该外国法的内容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则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如何确定违反内国公共秩序? 英国学者切希尔和诺恩认为,可以援引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案件分为以下几类:(1)英国的基本正义概念被漠视;(2)英国的道德观念受到侵犯;(3)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4年第4期79-79,共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