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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首的本质——兼谈对罪犯在强制措施或判刑情况下交待未被掌握新罪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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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比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刑法的自首规定,是一种刑罚制度,是量刑的一个法定依据。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它对于打击犯罪,分化瓦解敌人,教育、挽救和改造罪犯有着重要的作用。
作者 王昌学
出处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84年第2期38-41,34,共5页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5

  • 1《法院审案风险何在》,《法治周末》2011年2月23日.
  • 2《文摘报》2011年4月23日,第8版.
  • 3廉颖婷.《药家鑫死了,李昌奎为什么活着》,载《法治周末》2011年7月14日,第4版.
  • 4[台湾]司法行政部.《各国刑法汇编》(上册),1980年印,第334页.
  • 5萨苏.《福田孝行杀人案中的司法与民意之争》,法治周末2011年7月28日,第19版.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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