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郭沫若强调诗的抒情特性,认为:“诗的本职专在抒情”(《论诗三札》,《沫若文集》第十卷第二一一页);“诗的本身乃是情绪的潮流”(《诗歌的创作》,《文学》1944年二卷三、四期),是“情绪的自然消涨”构成为诗的“内在的韵律”(《论诗三札》,《沫若文集》第十卷第二○○页),“表现成一种旋律的言语”(《论诗三札》,《沫若文集》第十卷第二一一页)。
出处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4年第1期38-44,共7页
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