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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六国同外资合营企业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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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东欧六国对于外资合营企业的法律形式各有不同的规定,本文就此作一介绍。一、罗马尼亚罗马尼亚把有外国资本参加的合营企业称为“混合公司”。罗马尼亚法律规定混合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在法律性质上没有区别,它们都是有限责任性质,即合营各方的责任以其所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限。
作者 梧桐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4年第6期74-76,共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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