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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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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八三年×月×日中午,潘、徐、王、吴、骞相约聚会春明楼餐馆,合谋盗窃。计议中,王说:“我隔壁第一家有三四千块钱,第二家有一二千块钱。……搞这个事要过细,要有把握。”说完先行离去。下午两时许,潘藏两把三八刺刀于腰间,与徐、吴、骞窜至王所提供的鄱阳街×号楼前。吴留下放哨。
作者 孙小平
出处 《法学评论》 1984年第4期54-55,12,共3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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