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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社会保险立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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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Ⅰ、社会保险制度以如下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依据:每个人(一般指不能自立的雇员,但也有例外,还可指自立者)为满足自身的需要,以及在必要时,为满足由他本人所赡养的妻子与儿女的需要,可以通过劳动而获得他所需要的物品.在缺乏下列的生活基本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就可以实行社会保险.当不能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时,社会保险就提供社会救济金.如果收入不能满足某些应有的需要时,社会保险就给予补贴费.社会保险通过生活补助费,儿童补助费和家属社会保险费来减轻家庭的生活负担.社会保险向一个死者用其养老金供养生活费的家庭提供生活费。
出处 《法学评论》 1984年第1期79-83,共5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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