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河南×县××公社甲建筑队一九七八年来湖北×县承揽建筑合同施工工程,湖北某县城关镇××大队有乙建筑付业队,(以下简称甲、乙队)乙队一些让员为了本队的经营利益,曾与甲队发生过多次纠纷.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乙队负责人王×(女)带领一些女社员到甲队住地,寻衅取闹,引起双方相互辱骂,经他人劝阻,事态暂停,乙队的个别人在临散去时,扬言"下午统统叫男的来,把文××找到了,剥他的皮."当天中午,甲队负责人文××,为了预防乙队的人再来闹事逞凶,买了一把三角刮刀,晚七时左右,果然有乙队张××纠集30余人,到甲队挑起事端折毁工栅,砸坏工具,文××出面以好言劝说:"有事,我们好商量,明天再讲."但张××带领李、吴等人闯入文××住家,李×首先向文妻腹部踢了一脚,(经医生检查小便出血引起胎儿早产)
出处
《法学评论》
1984年第1期90-91,共2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