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翰光、陆建承在《社会》1983年第5期著文说:法律社会学在西方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也应建立法律社会学。目前,阶级斗争不是我国的主要矛盾,法律的专政职能应更多地转到社会职能上来,因此,法学本身就需要一门以社会为对象的专门研究部。当前,社会上存在大量问题,要求我们从社会学角度出发去研究探讨,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然后把它上升为法律加以实施。我们的法律社会学与西方的法律社会学有着本质的区别:①我们的法律社会学是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指导,而西方的法律社会学是以西方社会学为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