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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效经济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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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效经济合同,是指不发生效力的合同。这些合同虽然由当事人订立,但国家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1、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4、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作者 杜石静
出处 《广州研究》 1984年第2期43-4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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