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科学法的性质与功能科学法与其他法一样,也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即规范性和权威性。科学法与其他法不同之处在于它的调整对象和它的功能。科学法所要调整的是科学研究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科研成果的保护与应用、对科学研究潜在的有害后果的防止。如:由于种种科学研究活动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是需要科学法调整的主要方面;科研成果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如论文、设计、样品……),但它们都体现某种新的知识,是由不知到知的完结,是科研劳动的结晶。
出处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1983年第1期21-22,共2页
Science of Science and Management of S.&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