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图书馆是否也能采用某种承包责任制?换言之,是否将“包”字引进图书馆的改革之中呢?这是图书馆界所关心和探讨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图书馆同其它企、事业单位相比,既有其特殊性的一面,也有共同性的一面。我们通常讲,图书馆是一个具有社会性、科学性、教育性、服务性等多种职能的机构。就社会服务性而论,饭馆、旅社、商店,有些工厂、科研谘询部门等,也都具有这种属性。再就图书馆的某些工作性质比较,采编部门很象个小型加工厂;借阅部门更象书店的门市部,只是图书馆的这些工作不直接与经济打交道罢了。至此,我们冒昧地下个结论:凡是能够定额、定员。
出处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1983年第Z1期15-16,共2页
Library Theor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