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挽救失足青少年单靠司法机关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还必须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和依靠群众的力量。除了对触犯刑律,犯了罪的青少年,要由司法机关分别采取拘留,少管、劳教、判刑等强制手段进行挽救外,对其他多数“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失足青少年,都必须主要地依靠学校、工厂、居委会、生产队、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和工、青、妇等组织来做好教育、改造工作。其所以必须重视这些基层单位和组织的作用,主要理由如下:
出处
《法学杂志》
1983年第1期18-21,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