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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级法院不宜对定罪量刑事先通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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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存的刊物报导某上级法院要求下级法院在受案后、处理前就案件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汇报,并表明态发。对此作法,我们认识不尽一致。若从密切关系、互通情况方面解释,也并非不可;但从严格执法角度探讨,存有弊端。现抛砖引玉,共同商榷。《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一、二十五条规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法院审判的,可以请求移送。该组织法有关各项还规定,上级祛院受理之移送案件也是按一审诉讼程序审判的。自然。
作者 徐君盟
出处 《法学杂志》 1983年第1期52-52,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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