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不仅规定了公证文书在法律上的效力,而且也规定了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赋予的执行效力是相同的。
出处
《法学杂志》
1983年第3期43-45,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