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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流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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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同意认为郭、彭的行为已构成流氓罪,特补充以下几点意见: 一、郓、彭二被告,路遇女青年,多次用语言对她们进行挑逗、调戏,遭到拒绝后,即用淫秽下流的语言侮辱女青年。被告的举动已构成侮辱妇女的流氓行为。那种认为侮辱妇女的行为必需具有“侵犯人身的猥亵行为”的看法是不正确的,犯罪分子用淫秽语言对妇女进行侮辱的行为。
作者 陈平
出处 《法学杂志》 1983年第4期60-60,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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