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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通过原审法院提出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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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法制报》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刊登武效义同志写的关于上诉途径的文章,主张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只写明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而不必写“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说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如果为了追求形式上的“公正”,不写明上诉途径,只能造成混乱。
作者 辰阳
出处 《法学杂志》 1983年第6期54-54,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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