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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立法的新发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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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82年8月2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的专门调整商标关系的经济法规,在內容与形式上较我国现行的《商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有重大的新发展。《条例》是1963年国务院公布的,仅十四条,不仅条文过于简略,內容也很不完善,更重要的是一些主要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新的经济形势的要求,沒有反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所制定的经济政策。《商标法》分成八章,共四十三条,是在全面总结了建国以来我国商标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所制定的对外开放对內搞活经济的政策制定的,它对我国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与流通,将起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商标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以法律的形式颁布的,它较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的《条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所以,《商标法》也标志着我国商标法制建设的新阶段。《商标法》较《条例》不同之处,在內容上主要是如下几方面:
作者 曹义民
出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1983年第1期103-106,共4页 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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