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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把工具、对象和结果纳入实践范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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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晋阳学刊》一九八二年第六期发表了张凌云同志的文章《不应把工具、对象和结果纳入实践范畴》。文章的观点本人不敢苟同,这里提出一点浅见,与张同志商讨。要讨论工具、对象和结果是不是实践的要素,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实践”和“要素”。对于什么是实践的问题,经过近年来的研究探讨,在我国哲学界基本上形成了一致的,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思想。
作者 李怀君
出处 《晋阳学刊》 1983年第5期68-69,共2页 Academic Journal of Jin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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