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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字之差中所得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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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九日信阳地区粮食局汇给商城县粮食局一笔超购粮加价款,金额841,197.25元,由于该局经办人员在填写信汇款委托书时把收款单位中的“商”字简写为“方”字,
作者 王紫岑
机构地区 人行方城县支行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1983年第6期37-38,共2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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