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有人投书《民主与法制》杂志,询问:人民银行支票结算规定:“对印鉴齐全,但未填日期、收款单位、用途和金额的空白支票,不能挂失。”但是在报上经常见有“遗失空白支票声明作废”的广告。请问:这种“声明作废”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有法律效力,银行一旦受理了,难道还要承担经济责任?结算规定的“不能挂失”就成为一句空话了。如果有法律效力,这种支票照样流通,声明作废不就多此一举了吗?该杂志1983年第4期对此作了答复,现摘要转载如下,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1983年第6期49-49,共1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