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中,编辑帮助作者、老作家帮助青年作家、专业作者帮助业余作者的动人事迹处处都有。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我们文化战士的队伍中,近几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小偷”。他们不择手段,将别人的智力劳动成果窃为己有,以期“名利双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将他人创作的已经发表或尚未发表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都可谓之“剽窃”,或曰“抄袭”。从版权法的角度来说。
出处
《中国出版》
1983年第6期54-56,共3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