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浙江的土地所有关系和租佃关系,不少学者在论著中曾加涉及,但对民间文约资料,则少见研究利用。一九七三年三月,我至杭州,寓西湖畔浙江省博物馆内,蒙允获见契纸一包,时行次匆忙,仅手录数纸于笔记本中,志以备忘。迄今十载,竟无机缘前往访查,但研究兴趣并未稍减。近得刘永成同志惠赠《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一书,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档案刑科题本中亦有不少浙江契约录存。欣喜之余,深感清代浙江契约大有整理发表供经济史研究者利用的必要,并相信这一工作将对清代农村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深入开展起促进作用。特把旧日所记结合已刊乾隆刑科题本中之田契佃约资料,择要述略如次。片鳞半爪,聊资有志搜集整理研究者参考而已。 浙江素为农业经济富庶的省份。明清时代,它又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地区之一,其农村经济的变化,向为论者所注意。在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及其转移上,浙江是普遍盛行契约方式的省区。《治浙成规》卷一载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浙江布政使司告示云: 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其契载银数或百十两,或数千两,皆与现银无异。是以民间议价立契之时,必一手交银,始一手交契。
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983年第3期18-29,共12页
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