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现阶段农业中实行的联系产量的多种责任制形式中,包产到戶特别是包干到戶引起了广泛的爭论。由于包干到戶很大程度上是分散经营,而且出现于农业合作化早已完成之后,有的同志提出:包干农戶(为了说明方便,本文将包干到戶的农戶称为包干农戶)与个体农戶又有什么差别呢?现在实行包产到戶、包干到戶,怎样与农业合作化的必要性、农业合作化的成绩统一起来呢?本文试图围绕这些问题,对包干到戶与个体经济的不同及其局限性,作初步探讨。文中所提到的个体农戶,主要是指我国土地改革以后,以土地的农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民经济。
出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1982年第4期56-66,共11页
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