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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体所有制的性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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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确认识个体所有制的性质,首先要区分基本的所有制与非基本的(即附属性)的所有制。基本所有制是决定某一社会经济性质的所有制形式,它是这一社会经济所有制的主体,正如马克思说,它“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①非基本的所有制形式,是这一社会形态的某些从属性的生产领域的所有制形式,它依附于基本所有制,并与后者一道共同组成社会多样性的所有制结构。个体所有制就是一种从属性的所有制形式,它依附于各个社会形态中占支配地位的所有制形式。
作者 刘诗白
出处 《经济问题探索》 1982年第6期43-45,共3页 Inquiry Into Economic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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