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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经济合同变成单方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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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合同,是指甲乙双方或多方在办理某件事时,为确保各自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契约。按照这个概念,广大农村社员在签订合同时,也应该由有关各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然后由各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但现在不少地方的社员签订的所谓合同,却只规定社员承担的农副产品交售任务和集体提留任务,至于国家、集体对社员生产应该承担什么义务,“合同”上就没有这些方面的内容;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的,也仅有社员一方,成了地地道道的“保证书”。
作者 吴志成
出处 《企业经济》 1982年第8期39-39,共1页 Enterpris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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