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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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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制一词,从狭义说,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制度;从广义上说,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制度,它包括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和国家活动的基本原则。不论从狭义上讲还是从广义上讲,法制都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法制是存在于阶级社会中的历史现象,是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与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产生、服从、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它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对本阶级实行民主并调整内部关系的武器,因而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作者 刘骖
出处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2年第3期105-109,96,共6页 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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