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代修史制度最为严密,其名目有《起居注》、《时政记》、《日历》、《实录》、《国史》等。朱弁《曲洧旧闻》卷九记载:“凡史宫记事所因者有四,一曰《时政记》,则宰相朝夕议政,君臣之间奏对之语也;二曰《起居注》,则左右史所记言动也;三曰《日历》,则因《时政记》、《起居注》润色而为之者也;……四曰《臣僚行状》,则其家所上也。”但根据这四种史料修成的,还只是《实录》,而《国史》还要在《实录》的基础上,广采博收,严加考订,确定义例,更修纪志。所以,元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二十五《三史质疑》云:“天子动静则有《起居注》,百司执事则具于《日历》,合而修之日《实录》。
出处
《史学史研究》
1982年第1期49-56,共8页
Journal of Historiogra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