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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不该起诉,也不该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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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杂志》第三期在“案例分析与讨论”专栏里,发表了裘议同志在稿件中提到的“周泰殿以欺诈手段盗窃国家工业用铜的重大案件”。我认为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看法是正确的。首先,该案确实不该起诉。道理很简单,因为周犯销赃情况不明。赃款去路不清,从本质上来讲,仍然是犯罪事实不清。理由是:(一)赃款去路不清,就有共同犯罪的嫌疑。
作者 李龙 朱开化
出处 《法学杂志》 1982年第5期61-61,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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