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古代国家的监察制度,始于周秦,发展于汉。当“文景盛世”之后的建元初年,冗官弊吏已成为威胁中央集权的严重隐患。汉武帝以“七国之乱”为训,大张旗鼓地整顿了一番吏治,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健全监察制度。除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外,分全国为十三州部,作为监察区,各派刺史为固定的监察官,负责对部内郡、国以下官吏进行监督,开创了职能部门独立行使监察权的先河。武帝还手定“六条”,作为刺察工作的准则,其内容是:
出处
《法学杂志》
1982年第3期38-39,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