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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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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鉴于当前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猖獗,对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利益危害严重,为了坚决打击这些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这些犯罪分子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这些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有关条款作相应的补充和修改。现决定如下:
出处 《法学杂志》 1982年第2期4-,57,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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