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任代理三种。所谓指定代理的诉讼制度,指的是人民法院对于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时,人民法院依职权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因此,这种代理权的产生即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上述的特定情况下,有权为其指定诉讼上的代理人,而这种指定则是人民法院的自行选任,无须被代理人本人作出同意的表示;其次是被指定的人在接受这种指定后,有权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代理当事人进行一切诉讼活动。诉讼法中设立这一代理制度的目的是。
出处
《法学杂志》
1982年第2期14-17,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