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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盗窃罪还是破坏集体生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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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大队社员郑均玉,于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串通本队社员高广生、朱国华,策谋偷割某灰渣砖厂“正用于生产的”输送胶片带,然后变卖分钱花,并由高广生准备了杀猪刀一把(作案前曾两次磨刀)。当晚,三人携带杀猪刀潜入该厂,将厂内的输送机上的输送胶皮带割掉十四米(价值约八百元),并分割成八块。
作者 宋秉明
出处 《法学杂志》 1982年第1期60-61,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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