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 流动资金的供应 1.财政、银行资金的供应比例:在核定资金占用总额计划的范围内,各地区、各部门的资金供应比例,由财政、银行两家协商确定;企业的资金供应比例,由主管部门在总比例范围内分别确定,各部门、各企业的贷款比例,不必强求一致,也不要过于悬殊,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有所不同。没有银行贷款的企业,通过这次核资,原则上都要有一定比例的贷款。总额计划确定之后,企业在执行中对原计划外超产所需要的资金。
出处
《财政研究》
1982年第6期75-83,共9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