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美国,按照国家银行法规定,存款按支付期限分为三类:一是活期存款,包括所有在三十天内应予支付的存款;二是定期存款,包括所有在三十天后可以支付的存款;三是储蓄帐户,指存款人应于三十天前通知银行才能提取的存款。美国商业银行历来办理的存款,基本上就是这三大类。按照银行业务的过去传统做法,无论哪一类、哪一种存款,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存款的所有权不能转让,存款人不能把所有权卖给别人。这一规定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它对银行尽可能多地吸收企业经营过程中通常出现的暂时多余的货币资金,具有消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银行存款业务的发展。因为在存款所有权不能转让的情况下,企业暂时多余的货币资金,如果向银行存活期存款,则由于以往美国银行对活期存款不给利息(现在我国是给低息),所以虽有随时提用的便利,却没有收益;如果存定期存款,则虽有利息收入,却不能随时提用,不利于资金的灵活运用;这样就影响了企业向银行存款的积极性。
出处
《上海金融》
1981年第1期24-25,共2页
Shanghai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