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行对工商企业超定额贷款的利息,根据现行办法,是按季结息,按季收取贷款利息,这就发生四方面的脱节:①收取贷款利息和贷款到期的时间相脱节;②收取贷款利息和企业实现利润的时间相脱节;③贷款按季结息,与储蓄存款按存款到期日支付利息相脱节;④与银行会计核算原则(在收回到期贷款的同时收取贷款利息)不相符合。为此,建议总行改革现行工商企业超定额贷款利率收取办法,即采用在收回工商企业超定额贷款的同时收取贷款利息的做法。
出处
《上海金融》
1981年第1期30-30,共1页
Shanghai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