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贸易中,如买卖合同规定凭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时,进口商以合同为基础,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出口商按照信用证所列条款装运货物并提供单据,只要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这是人们已熟知的业务常识。但在实际业务中,往往出现国外的来证没有包括合同规定的部分内容,或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完全一致的情况。这时,作为出口方应如何对待?现拟结合案例分析对此提些看法。
出处
《国际商务研究》
1981年第2期19-21,共3页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