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四、要约的终止(TERMINATION OF THE OFFER)承诺一经被传达到要约人,就不可撤回或取消。一项要约在被承诺之前,不产生法律权利,并可在任何时候予以终止。要约的终止可在多种情况下发生:它可在被承诺前撤销,或被受约人拒绝;它也可因未被承诺而过时失效,或因要约人或受约人死亡而终止。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 of the Offer)撤销与撤销要约有关的法律,可归纳为两条规则:1.要约可在被承诺前随时撤销。2.要约因被承诺而成为不可撤销。
出处
《国际商务研究》
1981年第1期31-36,共6页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