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调动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积极性,给企业一定的机动财力,建国以来,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过多种形式的留利办法。其中主要的是实行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制度。在国家与企业的财力分配上,大体上经历了五个阶段。现分述如下: 第一阶段建立企业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1952——1957年) 1952年1月15日,原政务院中财委颁发了《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1)提奖条件:①完成国家批准的生产、销售、财务等项计划。(2)由于价格变化等原因影响价格的,可以调整。
出处
《财政研究》
1981年第5期77-81,共5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