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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交通肇事罪,不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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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是郭敏杰案件的二审辩护人。对于上诉人郭敏杰第二次肇事的事实、情节和情质,我既不同意原审法院定故意杀人罪,也不同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定过失杀人罪。首先,应进一步查明上诉人郭敏杰的犯罪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这涉及到郭的心理状态,也是决定他负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怎样判断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呢?刑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不难看出,故意犯罪有它的共同点。
作者 金诚
出处 《法学杂志》 1981年第6期58-59,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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