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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宝华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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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本案事实和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我认为,朱宝华扎死刘国祥的行为,恰恰是一种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的防卫过当行为。首先,从防卫的手段来看,朱掏出刀子来对付徒手的刘国祥,显然防卫手段已超过了不法侵害。其次,从防卫的强度来看,当双方面对面僵持的时候,刘说要掐死朱,但却只是一只手掐朱的脖子。
作者 吕刚
出处 《法学杂志》 1981年第2期43-43,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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