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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的行为不构成惯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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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认为,杨×的行为不构成惯窃罪。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惯窃。所谓「惯窃」,是指以盗窃为常业。以盗窃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供其挥霍之用的;或者是不务正业,一贯进行盗窃活动,已养成盗窃习性的。惯窃一般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以盗窃为常业。这是区别于一般盗窃的主要之点。以盗窃为常业,就是多次的、经常地进行盗窃。
出处 《法学杂志》 1981年第2期47-48,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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