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效实施一年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去年二月十二日作出决议,明确指出:“一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如果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一九八○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长办理期限。”一九八○年已经胜利过去了,延长期限的时间即告结束。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中,能否完全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案件呢?据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统计。
出处
《法学杂志》
1981年第1期36-38,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