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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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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朱宝华刺死刘国祥一案的争论中,执不同意见的双方都认为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性质。对此,我提出一点异议。朱宝华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进行防卫的呢?从案情介绍来看,当时的现场状况是:1.群众陆续赶来,围观的人愈来愈多;2.对朱实施侵害的只剩下刘国祥,两人徒手对徒手,成僵持状态;3.刘的妻子赶来往起拉刘,刘准备起身从僵持中脱离出来。我认为,以上情节说明,刘已准备中止侵害行为,事态已明显趋向平息,朱所面临的直接危险实际上已经解除。刘国祥虽然还未起来,但他正“要起来”,朱是承认的(这一点不能忽视)。因此。
作者 侣朋
机构地区 公安部
出处 《法学杂志》 1981年第1期47-48,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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