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个罪犯多次犯有同种罪,例如多次强奸、多次盗窃等等,是否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刑法理论上长期争论的问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现在各地做法很不一致,有的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有的按一罪从重处罚。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得统一。大家知道,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诸要件。犯罪构成是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因此,如果犯罪分子以一个罪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是一个单一罪;如果犯罪分子以二个以上的罪过,实施二个以上的行为,符合二个以上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是数罪。数罪,既可以是触犯二个以上不同的罪名(即不同种的数罪)。
出处
《法学杂志》
1981年第4期29-31,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