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肖国宣的行为应定为抢夺罪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盗窃罪与抢夺罪虽然都有“乘人不备”的情况,但其内容则是根本不同的。盗窃罪中的“乘人不备”是指罪犯主观上而言的,即罪犯自己认为其行为没有或不会被发觉。至于在客观上是否被受害人或第三者当场发觉并不影响定性。同样道理,抢夺罪中的“公开夺取”不仅是指客观上行为的方式,也包括罪犯主观上的因素,即罪犯是以公开抢夺作为故意内容的。而抢夺罪中的“乘人不备”,是指客观而言的,指客观上受害人被侵犯时毫无戒备的状态,我们应该把这两种情况严格区分开来。
作者 苗杰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学院
出处 《法学杂志》 1981年第4期59-59,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