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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头公社北张家庄大队实行“责任到人,以产定工”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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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北省晋县1979年春季以来,在棉花、玉米的劳动管理上推行“责任到人,以产定工”合同制。凡是实行这种办法的生产队都获得了好收成。 晋县最早实行“责任到人,以产定工”合同制的是元头公社北张家庄大队第二生产队。这个队1972年开始实行“责任到人。
出处 《农业经济问题》 1980年第2期61-61,共1页 Issues in Agricultur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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