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年教师梁燕光伤害案,我们认为定过失伤害罪是妥当的。所谓过失伤害罪,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客观上却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并且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过失伤害罪有三个特点: 一、行为人主观上没能预见伤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是应该预见的。一般情况指正常人的思维能力在一般客观条件下所能预见的。过失伤害不是对某一器官的特指,因此不能要求行为人预见到对某一部位的伤害,只要行为人能够知道行为可能引起对方的损伤,就是应该预见。梁和傅在年龄和体力上相差悬殊。
出处
《法学杂志》
1980年第3期61-61,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